中国橡胶工业协会(简称:中国橡协或中橡协),英文名称:China Rubber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CRIA。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核准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5A级全国性社会团体。1985年正式成立,现有会员单位(会籍)1400多家,是一个跨地区、跨部门、跨所有制的行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协会设有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为充分体现企业家办会精神,协会还设有主席团。主席团是由协会主要负责人和少量有重大影响的常务理事自愿参加组成的中国橡胶工业协会峰会组织。
协会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设有内部机构:秘书处办公室、人事劳资部、财务部、公共关系部、信息化工作部、技术经济部、信息会展部。下设14个分支机构:轮胎分会、力车胎分会、胶管胶带分会、橡胶制品分会、乳胶分会、炭黑分会、废橡胶综合利用分会、橡胶机械模具分会、胶鞋分会以及橡胶助剂专业委员会、骨架材料专业委员会、橡胶材料专业委员会、营销工作委员会、橡胶测试专业委员会,各分支机构都办有内部刊物。下设1个实体机构:《中国橡胶》杂志社有限责任公司。协会定期发布行业统计信息,出版发行《中国橡胶》月刊和《中国橡胶工业年鉴》,开设中国橡胶网。
长期以来,协会坚持服务宗旨,从引导行业发展、加强行业自律、反映行业诉求、解决行业热点难点问题等入手,提出行业发展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制定并组织实施行业自律性规范;实施名牌战略,培育和推荐知名品牌;倡导科技创新,推进循环经济、节能减排;开展行业预警和对外贸易磋商,组织协调企业应对贸易摩擦;联系相关国际组织,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举办各种会议展览,组织出国考察、交流、参展等,中国橡胶工业协会得到广大会员单位的认可与支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 中国橡胶工业协会,英文名称:China Rubber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CRIA。本会是由橡胶工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国。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诉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政府决策服务,在政府和企业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坚持自主、自立、自律、自强原则,实行企业家办会,并努力建设一支精干的专业队伍。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党建领导机关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本会的网址:www.cria.org.cn。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参与橡胶行业关于发展战略、管理体制、产业政策、技术进步、市场动态、国内外发展趋势、进出口动态、原材料情况等相关领域的调查研究,反映行业发展重大问题和企业诉求,为政府有关部门制订行业发展规划、技术经济政策和法律法规提出建议,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二)组织推动橡胶行业自主创新和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装备的开发应用,开展交流、推广工作;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科学技术成果的鉴定和评价,促进产学研相结合,提高行业整体技术水平,提升行业竞争力;
(三)推进橡胶行业质量提升、品牌建设和标准化工作,推进行业节能低碳绿色发展、资源综合利用;
(四)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参与橡胶行业标准的制定,制定行规行约,开展行业自律,促进工贸协调、产销衔接和市场规范化;
(五)组织开展橡胶行业领域内的咨询、研究和市场预测等服务工作,组织参与行业项目先进性、经济性、可行性和资源、环境、安全影响的前期论证,以及项目规划咨询;
(六)创办并管理本会主管主办的报刊、网站等行业媒体,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刊物、资料,建立电子商务信息网络,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交易会、展览会、博览会、研讨会;
(七)根据授权开展橡胶行业统计,监控经济运行中出现的问题;研究国内外与行业有关的科技、经济等发展动态,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
(八)帮助会员开拓国际市场,开展行业预警和对外贸易磋商,配合政府部门,参与协调对外贸易争议,组织协调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应诉、申诉,保护行业利益,维护产业安全;
(九)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行业人才、技术、管理、法规培训,参与和开展行业职业技能和技术职称相关工作,组织开展行业职业技能竞赛;促进人才交流;
(十)联系相关国际组织,参加国际间科技信息、经济贸易交流以及国内外展览、出国考察等活动,发展与国外、境外同业及同业组织的交流和合作,为会员对外交往活动提供服务;
(十一)推进行业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职工思想政治工作;
(十二)承担政府部门授权委托的相关工作,接受会员和社会的委托提供有关专项服务,参与政府采购的招投标项目。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二)在中国境内注册的橡胶工业及相关行业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三)热心于橡胶工业及相关行业的各项事业,并愿意为行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 入会申请表;
2. 单位简介;
3. 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类型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4. 其他必要的补充材料。
(三)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本会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有向本会提请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利;
(五)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遵守行规行约,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承担本会交办的工作,坦诚相待、团结协作;
(七)为本会组织撰写学术论文、技术报告,提供各种信息资料和经验材料;
(八)结合实际提出解决本单位、本行业有关问题的建议,提出向政府反映情况和意见的提案。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 2 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 2 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4 年,每 4 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 15 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 60 %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600人,不得超过会员代表的1/3,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理事单位在会员中具有代表性,在行业中有一定的影响力;
(二)个人理事应是理事单位在职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和行业有一定的号召力;
(三)个人理事应有社会责任感和行业使命感,热爱和支持本会工作;
(四)理事单位应诚实守信、依法经营;
(五)会员代表大会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商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报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后,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 3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 2 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经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 1/5 。
第二十三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九)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 3 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负责人由会员代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该负责人同时为常务理事。
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条 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 2/3 。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负责人的调整;
(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二条 经会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为11-51人且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 4 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 6 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五条 经会长或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 10-23名,秘书长1名。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
第三十八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 10 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四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九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五十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五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五十四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五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六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七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八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九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六十一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六十二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五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六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八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九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 1 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七十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十一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六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1年4月21日第十届第1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八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橡胶工业协会 会长 | 徐文英,女,出生于1972年11月,中共党员,硕士,高级工程师。1994年起,历任中联橡胶(集团)总公司咨询合作部经理、会展部经理、总经理助理,中国橡胶工业协会信息会展部主任、副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橡胶材料专业委员会理事长等职务。从2012 年10 月起担任中国橡胶工业协会副会长兼任秘书长。现任中国橡胶工业协会会长。 |
中国橡胶工业协会 副会长 | 柴永森,男,出生于1963年3月,中共党员,硕士,正高级工程师。1984年起,历任海尔集团分厂厂长、质量部长、副总经理、总裁助理、副总裁、常务副总裁,双星集团总经理、董事长、党委副书记、党委书记等职务。现任双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
中国橡胶工业协会 副会长 | 王锋,男,出生于1972年6月,中共党员,博士,高级工程师、工程技术应用研究员,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2000年起,历任山东玲珑橡胶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党委书记,玲珑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裁、副董事长、党委书记,山东玲珑轮胎有限公司董事长、总裁等职务。现任玲珑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副董事长,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裁。 |
中国橡胶工业协会 副会长 | 章万友,男,出生于1971年9月,中共党员,硕士,高级工程师。1998起,历任双钱轮胎载重轮胎厂工区副主任、主任,如皋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党委副书记,双钱集团载重分公司总经理助理、常务副总、党委副书记,双钱集团销售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总经理,上海天原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双钱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等职务。现任双钱轮胎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
中国橡胶工业协会 副会长 | 丁木,男,出生于1981年9月,中共党员,大学。2008年起,历任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轿卡事业部三分厂车间主任、供应链管理部部长、供应链建设与物流服务保障管理中心执行总裁助理、执行副总裁,三角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裁,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三角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等职务。现任三角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裁,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
中国橡胶工业协会 副会长 | 王建业,男,出生于1971年9月,中共党员,硕士,高级工程师,全国设备管理先进工作者。2007年起在三角集团有限公司任副总裁、纪委书记,2008年起在赛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任轮值总裁。现任赛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任轮值总裁。 |
中国橡胶工业协会 副会长 | 赵春,男,出生于1969年4月,工程师。1992年起历任成都市大邑橡胶厂副厂长,成都市星宇橡塑厂厂长,四川远星橡胶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四川远星橡胶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
中国橡胶工业协会 副会长 | 沈耿亮,男,出生于1965年2月,中共党员,高级经济师。1986年起,历任桐乡橡胶制品厂厂长,桐乡市双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浙江双箭橡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党支部书记,浙江双箭橡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现任浙江双箭橡胶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
中国橡胶工业协会 副会长 | 包志方,男,出生于1960年5月,中共党员,经济师。1976年起,历任无锡市橡胶厂副厂长,无锡宝通带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务。现任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
中国橡胶工业协会 副会长 | 王永刚,男,出生于1974年9月,中共党员,硕士,中级会计师。1994起,历任潍坊市供销储运公司会计,潍坊供达设备维修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秘、董事、党委书记,山东美晨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山东美晨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务。现任山东美晨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山东美晨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
中国橡胶工业协会 副会长 | 杨军,男,出生于1972年5月,中共党员,博士,教授级高工,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2001年起,历任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工程师助理、总工程师兼技术中心主任、副总经理兼总工程师、总经理、董事长等职务。现任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
中国橡胶工业协会 副会长 | 熊明俊,男,出生于1967年5月,中共党员,本科,会计师。1991年起,历任中国人民解放军第3537工厂会计、财务部部长,际华三五三七制鞋有限责任公司总会计师、总经理、党委副书记、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等职务。现任际华三五三七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 |
中国橡胶工业协会 副会长 | 陶然,男,出生于1963年9月,中共党员,大学本科,高级政工师。1986年起,历任林橡胶机械厂团委书记,桂林南方橡胶(集团)公司团委书记,桂林乳胶厂党委副书记、党委书记兼厂长,昊华南方桂林橡胶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桂林紫竹乳胶制品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华润集团广西区域工委纪委书记,华润紫竹药业有限公司乳胶事业部总经理等职务。现任桂林紫竹乳胶制品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 |
中国橡胶工业协会 副会长 | 沈金良,男,出生于1963年9月,中共党员,本科,工程师。1987年起,历任宝钢焦化厂调度、技术员,宝钢化工干事、副科长、经计室副主任,宝钢化工煤精厂党支部书记,上海宝钢化工有限公司化一厂厂长,宝钢化工梅山分公司、宝山分公司副经理,苏州宝化炭黑有限公司党总支书记、董事长。现任苏州宝化炭黑有限公司党总支书记、董事长。 |
中国橡胶工业协会 副会长 | 魏明,男,出生于1967年1月,中共党员,本科,工程师。1989年起,历任江西黑猫炭黑股份有限公司车间主任、销售副总经理、总经理等职务。现任江西黑猫炭黑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
中国橡胶工业协会 副会长 | 倪雪文,男,出生于1957年9月,中共党员,大学,高级经济师。1975年起,历任包场中学校办厂车间主任,海门市再生胶厂副厂长、厂长,南通回力橡胶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南通回力橡胶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
中国橡胶工业协会 副会长 | 郑栩栩,男,出生于1973年2月,机电正高级工程师,获中国机械工业科学进步三等奖。1995年起,历任巨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主任、副总经理、总裁、董事等职务。现任巨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
中国橡胶工业协会 副会长 | 单既强,男,出生于1964年2月,中共党员,本科,正高级工程师,获中国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一等奖。1985年起,历任山东机器厂技术员,高密市机油泵厂工程师,潍坊市环太平洋通信电缆有限公司工程师、副总经理,山东豪迈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山东豪迈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
中国橡胶工业协会 副会长 | 王志强,男,出生于1965年3月,中共党员,硕士,高级工程师。1990年起,历任山东绿野集团公司副总裁,香港华盛海外投资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总经理助理,山东智灵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英合资济南圣泉海沃斯化工有限公司英方总经理,蔚林大内化工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蔚林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等职务。现任蔚林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
中国橡胶工业协会 副会长 | 刘祥,男,出生于1976年9月,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1993年起,历任江苏兴达钢帘线集团公司 销售部职员,热电二厂副厂长,副总经理,副总经理兼帘线厂厂长,总经理等职务。现任江苏兴达钢帘线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
中国橡胶工业协会 副会长 | 朱仁恩,男,出生于1963年7月,中共党员,EMBA硕士。1985年至1992年在云南省农业厅工作,1992年成立云南集力工贸有限公司任董事长。现任云南集力工贸有限公司董事长。 |
中国橡胶工业协会 副会长 | 史永万,男,出生于1973年9月,中共党员,大学本科,高级工程师。1997年起,历任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天风公司总经理助理兼生产技术部经理、副总经理兼生产技术部经理、总经理,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试验所副所长兼灯光电器室主任,中汽研汽车检验中心(天津)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中汽中心检测认证事业部纪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等职务。现任中汽中心检测认证事业部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
中国橡胶工业协会 副会长 兼秘书长 | 雷昌纯,男,出生于1973年10月,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教授级高级工程师。1994年起,历任武汉塑料机械总厂技术科工程师,中联橡胶(集团)总公司特品部工程师、橡胶部经理,北京中京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理,中国橡胶工业协会副秘书长、营销工作委员会秘书长、橡胶测试专业委员会秘书长等职务。现任中国橡胶工业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